問題詳情

30 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下列法律效果何者正確?
(A)保險人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
(B)保險公司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如未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C)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1 年。停止效力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如終止保險契約,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D)年金保險如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