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群】評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6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