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vin Chiang】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5-1條 第3項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社會救助法第5-1條 第3項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