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經令其停止添加或回收而不從,應處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B)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D)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進行輻射作業。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或許可證,擅自進行輻射作業。六、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建造或製造。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三年內完成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