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佩玲】評論
因為永佃權之設定會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故新法已刪除本章。 新民法第836條:Ⅰ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 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 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Ⅱ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 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Ⅲ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Hao Yu Zhan】評論
舊民法:第 846 條 永佃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佃。第 845 條 永佃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永佃權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撤佃。第 836 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