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對審計機關之初次審查決定不服時,應進行何種程序?
(A)聲覆
(B)聲請覆核
(C)聲請覆議
(D)申請復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0141
統計:A(94),B(26),C(125),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奕志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猜不能答A是因為法條上是"聲復" 不是"聲覆"

【用戶】Homefish Hs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審計法: 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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