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 Hui】評論
限期公文:依下列方式,自收文之次日起,計算發文使用日數:(1)未逾來文所訂期限,而實際處理日數超過六日者,以六日計算;未超過六日者,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2)逾越來文所訂期限者,依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3)處理限期公文過程產生之彙(併)辦案件,於全案辦結時,以存查公文計算。送會本機關以外機關者,自送會之日起,至退會收到之日止,期間得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