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 Hang Wu】評論
釋字第 461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ch8826xx】評論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1)法官 (2)考試委員 (3)監察委員 +其它具有獨立行使職權性質者
【唐唐】評論
下列何者並無赴立法院備詢的義務? (A)司法院秘書長(B)銓敘部部長(C)監察委員(D)行政院院長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00地特公民考猜2#6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