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第 83 條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柔】評論
2F的第二點因撤銷會危害公益所以不撤銷這樣不是還是「合法」的行政行為不是應該給予損失補償即可?需要到賠償嗎??我有點搞不清楚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4F,訴願法第38條條文中的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指的是訴願人遭受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既然是違法,機關當然是給予損害賠償,而非損失補償。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依情況-公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