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nes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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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71條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第173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220條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第245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