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gie】評論
審計法 第8條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3條1.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