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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5年。(A)O(B)X
問題詳情
4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5年。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適中
0.5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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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政府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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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3年。(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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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
43.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不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
44.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三分之一。(A)O(B)X
45.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A)O(B)X
46.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政府採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A)O(B)X
47.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48.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49.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縱認為異議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50.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51.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民事訴訟。(A)O(B)X
52. 採購申訴逾越法定期間,雖得不予受理,惟有正當理由時,應予受理。(A)O(B)X
53.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A)O(B)X
54.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仍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應待申訴審議結果。(A)O(B)X
55.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56. 採購履約爭議,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之當事人不得拒絕。(A)O(B)X
5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A)O(B)X
58. 政府採購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無需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A)O(B)X
59. 政府採購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A)O(B)X
60.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實體審查;其無實體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程序審查。(A)O(B)X
61. 政府採購之調解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內進行調解程序,以公開為原則。(A)O(B)X
62. 廠商提出申訴時併請求暫停採購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申訴審議前,為確保廠商權益,應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A)O(B)X
63. 廠商提出申訴時併請求暫停採購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申訴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A)O(B)X
64.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案件於仲裁程序進行中,仍可申請調解。(A)O(B)X
65.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可聘請社會公正人士但不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擔任。(A)O(B)X
66.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須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