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lary Lin】評論
公路法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一、貸款支應者。二、以特種基金支應者。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者。
【pringles5566】評論
譬如 你在台北繳燃料稅不可能回饋給 高雄的路 必須回饋台北的路
【Moon Lee】評論
B選項應該是打錯 請改為貸款支應者
【Peja】評論
這法條有修正公路法 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