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評論
NO.52 第34條當存在大量個別不重大之未更正不實表達時,查核人員可就未更正不實表達之筆數及總影響金額,而非就每一未更正不實表達之細節進行溝通。
【HWH】評論
52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11條 除法令禁止外,查核人員應與治理單位溝通未更正不實表達及其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能對查核意見之影響。查核人員應與治理單位溝通每一個別重未更正不實表達。查核人員應透過治理單位要求管理階層更正查核過程所累計之所有未更正不實表達。34條當存在大量個別不重大之未更正不實表達時,查核人員可就未更正不實表達之筆數及總影響金額,而非就每一未更正不實表達之細節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