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質物滅失民法第899條Ⅰ【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Ⅱ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Ⅲ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Ⅳ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Ⅴ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B: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 第896條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