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有關地方法院法官的敘述,何者錯誤?
(A)受憲法上的身分保障,不得使之轉任檢察官
(B)於獨任制審判時為審判長
(C)得被遴任為庭長
(D)司法行政監督機關得使之兼任院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109
統計:A(425),B(3),C(27),D(89),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5條 (實任法官之調動原因)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者外,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之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者。二、因審判業務增加,急需人員補充者。三、在同一法院連續任職四年以上者。四、調兼同級法院庭長或院長者。五、受休職處分期滿或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六、有事實足認不適在原地區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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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6條 (實任法官之審級調動)實任法官除調至上級法院者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審級之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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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7條 (實任司法官之降級減俸)實任司法官非依法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不得降級或減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