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韋辰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八條第二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機關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