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崇桓】評論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偽課員】評論
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都是在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Sune Sun】評論
可是不是在公所辦理?由公所進行評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