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刑訴205-1條: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christopher】評論
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一定要考上】評論
(A)司法警察得選任鑑定人 審判長 法官 檢查官(B)得拘提不配合傳喚的鑑定人 不得拘提鑑定人(C)鑑定人得在訊問後具結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