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jinly Jin】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WEI】評論
不太懂意思可以解釋一下嗎 是說扣已繳之保險費嗎
【人生不是拿來浪費的】評論
回2F:保險期滿領回所繳的保費,從保費裡面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