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評論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5%86%85%E7%93%A6%E5%85%AC%E7%BA%A6《日內瓦(四)公約》(法語:Les quatre Conventions de Genève)始於 1864 年的日內瓦第一公約,以當時習慣國際法實踐為基礎共約而成的具體條文規範,由新建立的國際紅十字會推動並執行[1];其後歷經 1899 年與 1906 至 1907 年二次海牙會議多項公約增補[2],與 1929 年第三次修訂後四部公約皆己成型[3]。現今版本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重新締結的四部基本的國際人道法,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定下了標準。它們主要有關戰爭受難者、戰俘和戰時平民的待遇。並不是 為 近代武裝衝突法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