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原告甲居住於臺北,將其所有位於新竹之房屋借與被告乙使用,後因乙不當使用房屋,甲請求返還系爭房屋而遭到乙拒絕,甲乃根據物上請求權,訴請法院就上述訴訟標的,判令乙返還系爭房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案應由臺北地院管轄
(B)此案應由新竹地院管轄
(C)若此案於臺北地院起訴,並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應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D)本件為專屬管轄,故無從發生應訴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1),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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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依法律之規定該訴訟事件專屬某一個法院管轄;專屬管轄多涉及公益,故沒有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適用,原告就該事件僅得該管法院起訴,不容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加以變更。◎ 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10條)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3.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1條)5.婚姻關係     →夫妻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68條)6.收養關係事件   →養父母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83條)7.監護宣告事件   →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7條)8.死亡宣告事件   →失蹤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6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