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 Chen】評論
都市計畫法 第 50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都市計畫法 第 51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