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D)互派公使《天津條約》包括《中俄天津條約》、《中美天津條約》、《中英法天津條約》,是指西元1858年(清咸豐8年)清朝政府在第一次英法聯軍戰敗後與俄國、美國、英國、法國在天津海光寺所簽訂的一系列條約。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1.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台灣(今台南安平舊港)、淡水、打狗(今高雄港)、雞籠(今基隆港)、潮州(後改汕頭)、瓊州、南京及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2.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3.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4.英法人士在華犯罪,享有領事裁判權。5.關稅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6.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7.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