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梓哲】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1條第一項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議案。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設小組進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