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地制32: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佈。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佈或發佈。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佈或發佈。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佈或發佈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
【林育璽】評論
不是在考憲法嗎 @@“
【yo1397】評論
沒錯啊憲法地制法阿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