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udia Chang】評論
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莊如璟】評論
既然是判例 又怎會法有明文呢 判例是集結眾多判決 從中挑出 具指標作用之判決耶
【虛無】評論
判例是集結眾多判決 從中挑出 具指標作用之判決耶 回報試題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