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主管機關實施那三件事,應經立法院決議?
(A)直接通商、直接通航及直接通郵
(B)直接通航、直接通郵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
(C)直接通商、直接通水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
(D)直接通商、直接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3333
統計:A(5),B(2),C(1),D(14),E(0)
用户評論
【kei】評論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 條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