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ngo8143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三十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用戶】Songtriplets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二 條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用戶】livia0001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題目:中華(臺灣)郵政公司“新增”外幣買賣“業務” 郵政儲金匯兌法30條寫到--新增業務之許可…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外幣買賣--一種外匯業務),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所以總結: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及央行共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