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宗億】評論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itisgogo】評論
100年修正為18歲以下
【劉香吟】評論
104.01.31 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子女生活津貼相關規定還是 15歲以下唷第七條-子女生活津貼-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
【偽課員】評論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