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明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契約,不得轉包
(B) 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規定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乃是轉包之例外情形
(C) 依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規定機關可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D)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規定,依法可以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列入黑名單,拒絕往來期間為1年
參考答案
答案:B,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Falin Chia】評論
第 67 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