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zu Nash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6. 何種情形下,公務員不必依行政程序法第32 條自行迴避? (A)配偶申請之案件 (B)退休同事所申請之案件 (C)曾為該事件代理人之案件 (D)前配偶申請之案件〔94 行警〕修改成為26. 何種情形下,公務員不必依行政程序法第32 條自行迴避? (A)配偶申請之案件 (B)退休同事所申請之案件 (C)曾為該事件代理人之案件 (D)前配偶申請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