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若乙在店內揭示:旅店對寄託所保管之物品有毀損、喪失,概不負責。該揭示基於契約自由原n則應認為有效。民法609: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B)甲退房取回寄託物品後,如發現物品有毀損或喪失,應即通知乙,如怠於通知,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610: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怠於通知者,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C)乙就客人住宿所生之債權,雖未獲清償,亦不得留置客人 所攜帶之行李民法第612: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D)因不可抗力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