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區漁會會員
(A)入會未滿六個月且未滿二十歲者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贊助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権
(C)甲類會員與乙類會員有相同被選舉權
(D)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者,無被選舉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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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吳承祐】評論

第 50-3 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前二項未遂犯罰之。第 50-4 條曾犯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三之罪者,不得為漁會選舉之候選人或總幹事候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