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如圖(七),平行四邊形ABCD中,
【Ya-lin Chuang】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3條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