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去(106)年 5 月間,大法官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釋字第 748 號解釋,但卻引發若干疑義;其中,大法官要求「有關機關應該在 2 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否則「相同性別 2 人得持 2 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之宣示,似有侵犯立法權之虞?據此判斷,該質疑之提出應與下列何者最有關?
(A) 不告不理
(B) 不溯既往
(C) 權力分立
(D) 審檢分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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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大法官不同意書:「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是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完整意涵,她確信同性永久結合關係和異現行憲法保障的傳統異性婚姻有本質上的差異,台灣社會也還不到要重新定義婚姻的地步,大法官的職責只要判斷對同性別的結合關係是否保護已足,在法務部表態要制定伴侶法,而立法院也有多民法修法版本,大法官不宜就立法形式過度表態,以免招來踰越釋憲權、僭越立法權之譏。」白話:以後民法要怎麼修改是立法院的事情,大法官不要住海邊說三道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