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學進】評論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3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前項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法規名稱:公告修正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並自公告日生效。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公告事項:一、下列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 (一)升空類:例如小高空、空中美人類。 (二)飛行類:例如沖天炮、笛聲炮。 (三)摔炮類。二、前點所稱兒童,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所稱未滿十二歲之人。三、第一點禁止兒童施放之爆竹煙火,不得販賣兒童,違反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