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而其物有瑕疵,但出賣人並未保證其品質,且非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時,買受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解除契約
(B)請求減少價金
(C)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627
統計:A(1153),B(316),C(2619),D(537),E(0)

用户評論

【用戶】狂徒(我要回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此題在考民法債編→各種之債→買賣的「物之瑕疵擔保效力」簡而言之,買賣的物品有瑕疵,買方可以解約or減少價金or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or請賣方另外交付沒有瑕疵的物品。注意:詳細情形的特殊限制請詳參債各篇的「買賣效力」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而其物有瑕疵,但出賣人並未保證其品質,且非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時,買受人 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C)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答案:(C)民§360(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由民§360知,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物的瑕疵,那買方得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用戶】2014505(考完試放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34 買賣因物有瑕疵或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依民法規定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情形,下列何者非民 法賦予買受人的權利?(A)減少價金請求權 (B)損害賠償請求權 (C)買回請求權 (D)契約解除權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38015答案:C 難度:適中線上測驗: /item-34+%E8%B2%B7%E8%B3%A3%E5%9B%A0%E7%89%A9%E6%9C%89%E7%91%95%E7%96%B5%E6%88%96%E7%BC%BA%E5%B0%91%E5%87%BA%E8%B3%A3%E4%BA%BA%E6%89%80%E4%BF%9D%E8%AD%89%E7%9A%84%E5%93%81%E8%B3%AA%EF%BC%8C%E5%87%BA%E8%B3%A3%E4%BA%BA%E4%BE%9D%E6%B0%91%E6%B3%95%E8%A6%8F%E5%AE%9A...

【用戶】陳彥瑞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364條(瑕疵擔保之效力3~另行支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第360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2~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用戶】Dennis Ta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C) 改  給付不完全之損害賠償 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