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文菁】評論
憲法第5條: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9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Shi Jou】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願得一心人】評論
憲增§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