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Lu】評論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wu00252888】評論
(D)公司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得超過貸與企業股本的百分之四十
【堅持到底,成功相隨】評論
淨值~謝謝!!
【Muse】評論
不得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