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叡】評論
本法所稱規費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
【~QQ要上榜~】評論
規費法、公共債務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在中央皆為財政部。規費法、公共債務法: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個人備註:公共造產 →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