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其出生地如何認定?
(A)以監護人之出生地來認定
(B)以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所在地認定
(C)以收養人之出生地來認定
(D)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8778
統計:A(8),B(18),C(9),D(1086),E(0)

用户評論

【用戶】Yi-ting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