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比例原則,為德國等歐陸法系國家違憲審查之模型。傳統上有三個性質:1.必要性(necessary):如有多種方法可達成目的,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2.適當性( suitable):方法必須能達成目的,又稱合目的性。3.比例性(reasonable):即方法造成侵害與達成目的之間的比例應當適當,又稱狹義比俐性原則。近代受美國法學思潮影響,又提出比例原則之前提:4.目的正當性( a legitimate aim):目的應為正當。然而,第3點與第4點在歐陸法上經常融為一體於比例性中,即在比例性的定義中,目的與方法皆應合法合理,且目的與手段之間比例應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