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抵押權與所擔保之債務具有下列特性:從屬性 一、成立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已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或無效。 二、移轉上之從屬性:抵押權須附隨於擔保債權,始得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民法第八七○條) 三、消滅之從屬性: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因清償、免除..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民法第八六一條)不可分性 一、抵押物之完整性:抵押物之全部擔保債權之全部。即抵押物縱經分割,或其一部讓與他人,各該部分仍擔保全部債權,抵押權人仍得對抵押物之各部分行使全部抵押權。(民法第八六八條) 二、抵押債權之整體性: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仍得對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權;於債務分割時,亦適用之。(民法第八六九條)【節錄: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