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Hsu】評論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劉明宏】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