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有關國有公用財產提供使用的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訂立契約
(B)如有附屬設備者,應列具清單
(C)收回時應逐項點收
(D)交回財產有損壞時,應辦理報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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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黃莉婷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D) 交回財產有損壞時,應辦理報廢根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四章 財產之經管三十八、財產提供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三)收回時應逐項點收,注意交回之財產是否完整及附屬設備之數量是否相符,如有損壞或短少時,應要求賠償。

【用戶】黃莉婷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D) 交回財產有損壞時,應辦理報廢根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四章 財產之經管三十八、財產提供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三)收回時應逐項點收,注意交回之財產是否完整及附屬設備之數量是否相符,如有損壞或短少時,應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