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國民大會廢除之後,與國大職權相關的憲法修正如下:憲法修改權利原本由國民大會議決,國大廢除後將交由公民投票表決。總統彈劾案原本由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國大廢除後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增訂大法官審理彈劾案職權,並凍結監察院彈劾正、副總統規定。立法委員席次自第七屆起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選舉方式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不分區立委的婦女保障名額不低於二分之一。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原本由國民大會議決,國大廢除後將交由公民投票表決。領土變更案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憲法修正程序改為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