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債務人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依序設定第一、二、三順位之普通抵押權予乙、丙、丁,其債務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100 萬元、80 萬元,A 地 賣得價金為 200 萬元。若乙將其第一順位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丁得 分配到多少價金?
(A) 20 萬元
(B) 80 萬元
(C) 72 萬元
(D) 48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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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我要考上書記官】評論
第870-1 條 (抵押權次序之調整)☆ ...
【撐住!!】評論
補充:同為乙將利益給丁次序權之讓與>>>在乙優先享有的範圍內給丁拿滿乙 120-80=40丙 80丁 80次序權之絕對拋棄>>>乙變成最後拿的人乙 20丙 100丁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