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下列何者為非?
(A)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連號
(B)不同廠商投標文件所載之負責人為同一人
(C)廠商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D)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3,B:1,C:22,D:0,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半澤直樹】評論

這題難度算偏難了,選項有些內容過於細密,根本就文字遊戲。參照:政府採購法31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得標後拒不簽約。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C選項)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monkey super】評論

採購法4個條文及3個函釋順著整理一遍,應該即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