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ita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第一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